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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交割有关收费标准明确

来源:期货日报    时间:2018-03-21    浏览:16487次

        仓储费为人民币0.2元/桶·天 可交割油种原产地(装运港)公布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下称上期能源)3月20日发布通知,明确了原油期货交割业务有关收费标准和可交割油种原产地(装运港)。

        根据通知,在原油期货交割业务上,仓储费为人民币0.2元/桶·天,由指定交割仓库向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上期能源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仓储费的收费标准并另行通知。检验费由各指定检验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其他费用如港务费、港建费、码头装卸费等由有关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可交割油种原产地(装运港)方面,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原油为法特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上扎库姆原油为兹尔库岛,阿曼苏丹国阿曼原油为费赫勒港,卡塔尔国卡塔尔海洋油为哈卢尔岛,也门共和国马西拉原油为席赫尔,伊拉克共和国巴士拉轻油为巴士拉油码头或者单点系泊浮筒,中国胜利原油为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东营原油库。

  当日,上期能源还发布通知明确,原油期货实物交割结算应当通过上期能源办理,暂不开展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自行结算、期转现使用非标准仓单自行结算、标准仓单转让自行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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