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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行业反洗钱案例

来源:鑫鼎盛期货    时间:2013-10-30    浏览:7258次

【案情1】
    
      1995年3月,某国际贩毒集团首脑Q在香港被捕。他对美国及加拿大执法机构供认,他曾雇佣某国际性的职业洗钱者R设计复杂的洗钱计划,以清洗其贩毒收益。洗钱过程如下:
      1.放置阶段。该贩毒集团在北美建立贩毒经销站。由这些经销站所获得的巨额资金,经专人存入美国及欧洲的银行账户中。 
      2.离析阶段。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该集团在卢森堡、苏黎世、新加坡、香港等地设立了一系列的皮包公司。经证实,仅在香港就有13家皮包公司为该集团所设立。Q通过授权制度对这些皮包公司进行海外遥控。在皮包公司的名义下,R分别在美、加、法等地购买不动产,或投资于信用良好的投资公司。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各类投资变卖后存入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3.归并阶段。非法收益汇回北美及加拿大,再次被转为不动产或转移至银行账户,将资产伪装成由集团成员所控制的皮包公司正常的经营或投资所得。
      根据美国调查,在美国、法国、加拿大及新加坡约有1亿美元不法资产。美国政府已扣押了3,000万美元的资产,在香港,约有51,000美元在诉讼中被扣押。
      1995年6月,经加拿大的执法机构调查显示,约有来自贩毒集团贩卖在加拿大资产所得的132.3万港元被转移至某香港公司的银行账户。经香港当局的深入调查发现,接收该笔资金的公司是一个被某秘书事务所所有人Y先生所控制的皮包公司。经过海关财务调查小组锲而不舍的调查,Y先生在1996年2月,终于因明知该不法所得系来自毒品交易不举报而被起诉。
    【点评】
       此案的洗钱过程非常复杂,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多种方式。通过此案可以清楚地了解国际职业洗钱者的洗钱策略。
       1.在放置阶段,他们往往以专人分批分次化整为零等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将现金存入银行。
       2.在离析阶段,洗钱的核心成员一般不与银行直接接触,他们或雇佣委托人或以假名设立皮包公司,通过这些皮包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汇集资金,对资金进行结构化处理,不断地变换资金的形式。他们经常通过跨国的频繁转账,增加追查的成本,模糊线索,掩盖资金的真正来源及所有人。
       3.在归并阶段,他们往往通过显失公平的跨国交易,将资金伪装成皮包公司利润,在正常纳税后以合法的名义出现。 
     
    【案情2】
    
       海南省最近查出的一桩涉及洗钱6000余万元的大案,本案犯罪嫌疑人黄汉民取得巨额非法收入的过程颇有戏剧性。据海口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介绍,黄和受害人唐开兴、蔡宝银夫妇本来私交甚笃,唐、蔡二人甚至请他挂名担任自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11月,在金钱的驱使下,好友反目成仇。黄汉民通过诬告陷害,利用某些执法机关的权力,侵占了唐、蔡家族企业15年辛苦经营所得的1亿多元资产,并造成蔡宝银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一年之久,唐开兴亡命天涯。也就是说,现在的犯罪嫌疑人当时被视为受害人,而现在的受害人当时却是犯罪嫌疑人,两者罪名同样是“职务侵占”。
       事隔两年,根据唐、蔡二人的申诉,海口市公安局对2000年的案卷进行复核,并作了大量调查取证,发现当时黄汉民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目前黄已被批准逮捕,整个案子像轮盘一样翻转过来。
       接管不等于占有,因为这些资产还都是公司的,黄汉民只能控制,这当然没有达到他的目的,他要把资产变成自己的,于是采取了洗钱的手段。
    【点评】
       办案人员为记者勾勒出了黄汉民洗钱的四种手法。
       手法之一:把资金先从集团公司汇到深圳分公司,再从分公司转到其他一些公司、商店或个人账户,再从这些单位或个人手里提取现金,存入个人存折,最后以个人名义打回集团公司,这笔钱就“顺理成章”地变成了黄汉民对集团公司的个人投资。2000年12月初至2001年2月底,仅3个月,黄汉民就用这种手段洗掉了2300万元。
       手法之二:与有业务关系的不法企业相勾结,以预付货款形式将资金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打入该企业,再由该企业转移。用这种手法,黄洗掉了1131万元。
       手法之三:对外寻找合作伙伴,假装和人家共同开发一个项目,并把资金汇过去,然后提出苛刻条件,导致合作流产,再抽回资金,或巧立名目打回集团公司,或打到黄个人或其亲属账户上。有2550万元是通过这种办法洗掉的。
       手法之四:利用暗箱操作的手段变更公司经营项目的投资方和承包方。用这种方式黄将集团公司对海南省东方市一个项目2000余万元投资中的相当一部分变成了他妻子的投资。
       据说,有些资金被转移出去后,不是以黄汉民个人,而是以黄控制的其他企业投资的名义打回集团公司,但是懂财务的人都知道,只要机会适当,调一次账这些钱就可变成黄的个人投资。这笔资金共520万元,也应视作洗钱。
       海口市公安局已将此案移交海口市检察院审查,建议对黄汉民以诬告陷害罪和职务侵占罪提起刑事诉讼。 
     
    【案情3】
    
       2009年1月5日,杭州富阳公安部门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犯罪嫌疑人王南平刑事拘留。2009年2月10日,王南平被以涉嫌集资诈骗批准逮捕。至此,由人民银行富阳市支行在反洗钱现场检查中发现并移送线索的涉及金额达6千余万元的集资诈骗案正式告破。目前人行富阳市支行正在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对犯罪嫌疑人的资金交易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2008年11月,人民银行富阳市支行对当地农村合作银行开展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在对该行营业部大额可疑交易业务检查中发现,在营业部开户的几位客户在与王南平业务来往频繁,且金额巨大。于是立即对王南平开立在该行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全面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存款人在该行辖属鹿山支行开立4个结算账户,其中开户日期为2007年9月30日的账户,从2008年7月起交易量和交易频率突然放大,至12月期间共发生业务389笔,交易金额26134万元,且交易对方帐号大部分为个人,每笔交易金额基本是整数,交易情况十分可疑。随后在王南平开立在他行的数个账户中也发现类似的收付款交易情况,经综合分析后,富阳支行认为王南平可疑交易行为可能涉嫌集资诈骗活动,于2008年12月30日向富阳市公安局报案。
       据公安部门调查,王南平因在2003年至2005年参与赌博借高利贷而负债累累,为归还债务,2007年初王南平劝说王瑞忠(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法人)出资1500万元成立了杭州华创投资有限公司,由王南平出任总经理。随后王南平从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先后在富阳辖内银行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29个,以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转贷、华创投资有限公司开承兑汇票、投资、帮他人转贷等理由为幌子,以月息5分至9分的高利息为诱惑,分别从叶某等22人处骗得人民币6667万元。
      【点评】
       本案件是浙江省第一例通过反洗钱现场检查发现可疑交易线索并移送公安部门成功破获的案件,对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深化现场检查工作具有良好的示范的促进作用。
       一是反洗钱现场检查要认真落实风险为本的工作方法,加强对风险机构、风险领域、风险业务的现场检查,以更有效地预防洗钱活动。
       二是要重视和发挥反洗钱现场检查发现的可疑交易线索的情报价值,加强跟踪检查,为反洗钱行政调查提供高质量的可疑交易线索,提高反洗钱有效性。该案件线索之所以能最终发现,就是反洗钱检查人员在合规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账户和重点交易进行追踪检查的结果。
       三是现场检查人员要提高敏感性和工作水平。该案的成功破获体现了现场检查人员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案情4】
    
       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张慈艳、张艳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叶述建洗钱一案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慈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述建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张艳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此浙江省第一例,也是全国首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上游犯罪的洗钱集成功宣判,标志着浙江反洗钱工作取得了又重大成果。
       法院审理认定,2002年10月开始,被告人张慈艳组织发起10万至100万元数额不等的“经济互助会”,以收取会主款、吸收“押会”款等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共计4488.91万元。期间,张慈艳利用非法吸收来的存款,借用“经济互助会”的名义,通过“经济互助会”、“押会”等方式高利转借给会员或其他会主从中获利,并利用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获利购买了大量的动产和不动产。 
        张慈艳为隐匿非法金融活动所获得的资金,与其女婿叶述建预谋,欲以叶述建的名义购买上海汤臣高尔夫某别墅。叶述建在明知张慈艳的资金是通过组织“经济互助会”等非法金融活动所得的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农行开设的账户提供给张慈艳,帮助其转移非法所得资金。2007年4月l0日至l0月l9日,张慈艳先后将自己非法所得的资金1900.29万转入叶述建上述账户欲以叶述建的名义购买上海汤臣高尔夫某别墅。2007年7月,叶述建用现金预付上海汤臣高尔夫某别墅房东傅某定金人民币20万元,随后,叶述建又从该账户转账798万元到傅某的账户作为首付款,并协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余款。于是张慈艳又先后集中了1102.29万元资金转入叶述建的该农行卡上等待支付余款。后因该别墅有违章搭建,无法及时交易,张慈艳在等待房屋交易过程中,将存在叶述建账户资金中的500万元转账到其朋友陈某账户,委托其炒殷,另将部分资金转借他人临时周转。2007年11月因别墅违章搭建,无法办理房产手续,张慈艳、叶述建无奈放弃购买,并将傅某退还的定金、首付款和违约金共计838万元转入叶述建提供的另一张工商银行卡上。之后叶述建还多次协助张慈艳将其卡上的部分资金为他人垫付会款。案发后,为逃避打击,叶述建注销了该工行账户。
     【点评】
       一是侦查部门提高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和打击意识是基础。在2008年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的“天网行动”中,浙江省内各级人民银行向相关部门积极宣传反洗钱工作,与公检法部门就洗钱定罪问题进行了大量沟通和协调。特别是温州市中支在高某非法集资集中,就洗钱罪成互的主客观要件与温州公安部门多次进行共同学习和充分讨论,极大地提高了公安等执法部门的反洗钱意识,促使温州公安部门在调查跟踪本起张慈艳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积极关注挖掘洗钱线索,主动将犯罪嫌疑人叶述建以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
        二是各级领导的重视和反洗钱部门不懈努力是保障。案件推进过程中,杭州中支及时将案件开展情况向总行进行了汇报,得到了总行反洗钱局领导的指导和大力支持,总行反洗钱局案件处负责人专程到浙江就该案进行现场指导。杭州中支和温州市中支的分管领导始终高度关注案件的进程,多次对案件的协查和协调工作进行指示,保障了案件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级公检法部门也对该案进行了多形式的指导。各级反洗钱部门始终把对本案的推进工作作为今年反洗钱工作的重中之重,做了大量艰苦卓绝的工作,确保案件在侦办、移送和审理等各个环节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备部门的密切沟通和协作是关键。该案的成功宣判是人民银行与公安、检察和法院密切沟通和协作的结果。当地人民银行积极协助公安部门对案件资金来源进行归类深查,及时掌握了上下游资金的对应关系,确保对其洗钱犯罪证据的锁定。杭州中心支行联合省检察院对案件进行现场督办,并多次与省高院沟通推动案件审理。温州和乐清人民银行多次组织召开案件协调会议和现场推进会,无数次沟通磋商案件推进和洗钱定罪问题,及时将各类洗钱案件判例材料推荐给各办案单位借鉴,第一时间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向相关部门通报。通过各部门的密切协作,终于取得了案件的成功宣判。
        四是最高法关于审理洗钱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东风”。2009年11月1 0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洗钱犯罪中“明知”和“以其他力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刑法三个洗钱犯罪条文之间的关系及处罚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为本案洗钱罪的认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成功宣判起到了促进作用。 
     
    【案情5】
    
      1999年11月2日,北京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百货”)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X以某百货的名义,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签订团体增值养老保险合同,其中:为X某等31人办理了金额不等的养老保险,保险总金额为315万元,保费合计202万元;为X某等3人办理了金额不等的养老保险,总保险金额为70万元,保费合计48万元。当日,某百货即以支票转账方式交足250万元保费。11月3日,平安保险向某百货开具“新契约保费”收据。11月4日,平安保险向某百货出具保单及被保险人个人分单,保单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可凭身份证明及个人分单领取保险金;同时,平安保险亦接受了一份某百货提交的证明,上面载明:“我公司同意被投保个人办理变更、退保或委托手续并按特别约定事项办理”,作为对特别约定的补充。
       1999年11月5日,某百货股东大会做出解除X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的决定。11月8日,某百货20多名业务经理同时退出,并加入由X、王等投资组建的公司。
        2000年2月18日某百货原人事培训部经理持X等29名被保险人和X等3名被保险人提交的退保申请、委托书及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到平安保险要求退保,平安保险表示可以退保,在分别扣留21万元和3万元手续费后,将余款18万元和44万元以转账支票形式入账其各自在银行开立的户头。银行于2000年3月2日接受平安保险的委托依其提供的名单及分配金额将上述款项分别存入29名和3名被保险人的活期存折,其中X个人得款43万元。另有两人未申请退保。
       为将250万元现金资产追回,某百货将平安保险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无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保险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待被保险人达到法定年龄后,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以解决养老之需。某百货与平安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初已为如何退保做出约定,并在领取保单后3个多月时,29名和3名被保险人同时退保获取保费。这种以签订保险合同为形式,实际占有保费为目的的迂回做法,不但避开法律的规定,从而也改变了该项资金的使用目的及保险合同的性质,损害了公司和国家的利益。该保险合同系虚假合同,亦为无效合同。对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安保险因该合同而扣留的手续费属不当利益应连同保费一并返还某百货。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3项、第58条的规定,判决某百货与平安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平安保险返还某百货20万元和48万元保费;案件受理费共29,280元由平安保险负担。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保险业进行洗钱的案件,即通过保险单的购买与退付来完成对公司资产的侵占。在放置阶段,X将公司资金以保险费的名义交给保险公司,顺利进入了保险业,为侵占公司资金和洗钱创造条件;在离析阶段,被保险人根据约定的退保特别条款申请退保,企图切断该资金与其来源的关系;在融合阶段,由平安保险委托银行将有关退付的保险费“合法”地转入被保险人的个人储蓄账户,最终完成对公司资金的侵占。
       综观本案,其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第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X通过保险单的购买与退付来完成对公司资产的侵占,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投保团体人身保险,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X投保的员工人数只占某百货近600名员工的6%。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而某百货当时亏损严重,应根据企业效益及其承受能力用税后利润购买,按规定根本不可能投保。第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类似于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重大决定,应由股东会集体决策。X未经股东会批准擅自投保,其行为违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的有关规定。平安保险显然没有对某百货的投保予以必要审查。第五,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保险公司应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X与被告事先约定由被告将退保费退给被保险人个人,其实质是利用保险合同将原告的公司财产向个人转移,同时逃避国家税收监管。第六,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人身保险必须使用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在备案后不得在其具体承保时予以变更,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第七,平安保险拟订《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第15条、第16条明确了合同内容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人均为投保人,而被告却接受被保险人的申请,保费直接存入被保险人个人储蓄账户。
       洗钱活动多发于人寿保险业务,洗钱分子一般采用“长险短做”、趸交、境外购买保单等方式,利用保险业务完成资金与其非法来源的离析,再通过银行系统完成非法资金的融合。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这些保险业务已经丧失其本来意义,成为贪污贿赂、私分国有资产、职务侵占、偷税等犯罪分子的洗钱工具;伴随金融监管力度的调整和保险产品的不断创新,上述问题可能愈演愈烈。 
     
     【案情6】
    
       2003年5月16日,一场拍卖会在四川成都饭店举行,这是对四川省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贪污受贿案中一个特殊的罚没品——位于四川省大邑县西岭镇的一座正在运行中的沙坪水电站进行公开拍卖,最终电站以502万元的高价拍出。 
       沙坪水电站位于距成都120公里的大邑县西岭镇的沙坪村,占地约7000平方米,这个电站的规模在大邑县的几十个电站中算中等。该电站从1986年10月破土动工修建,1988年2月四台机组开始发电,装机容量共1600千瓦,年均利用时间5000小时左右,年均发电量750—810万千瓦。目前,该电站的四台机组及配套设施均运行正常,电站3.5万伏发电并入大邑县供电局电网,整个电站有职工29人,每年纯利润在50万元以上。2000年4月,李通过一名加拿大籍华人组建的成都市德力电器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收购了这个水电站,价格为415万元。而那个加拿大籍华人所组建公司的实体,其实就只有这个水电站。这个加拿大籍华人只投资了几十万元,其余全是李玉书贪污受贿得来的赃款。 
       案发后经过全面调查,李玉书在职期间收受了大量现金财务,折合人民币1400万元。他为了将非法受贿的大笔资金由“死钱”变为“活钱”,选择购买水电站作为投资,期待来日的盈利。很明显,李玉书购买水电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洗钱行为,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自己投资的项目上,又可通过进行中长期的正常经营大赚一笔。李玉书办完手续后还在做着坐收渔利的美梦,但仅仅在拥有这个电站的几个月后他就东窗事发锒铛入狱了。 
     【点评】 
       投资企业,开办公司,这是贪官们洗钱的一个新手段,即“以钱生钱”,不但将赃款清洗干净还要赚上一笔。
       在拍卖会上,该水电站最后以502万元的高价拍出,比李玉书购买该电站的身价高出近百万元,资产在短短几年间就有如此暴涨,难怪不少犯罪分子开始投资企业或开办公司来进行洗钱了。当然,我们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即当初以415万元收购该水电站本身就存在人为压价因素。 
       此案还有值得注意的另外一点,即李玉书表面是与一个加拿大籍的华商合伙来购买电站,但实际上我们不难看出,这位华商不过是李玉书的一个挡箭牌而已:其一,415万元的购买资金中李玉书投入了300多万元,那位华商出资比例很低,只有几十万元,李玉书占绝对控股地位;其二,李当时作为乐山市副市长,在当地的人脉资源可想而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肯定在李玉书手里;其三,那个加拿大籍华人所组建公司的实体只有这个水电站,显然公司的设立完全就是为收购电站服务的。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是: 
       ⑴对于投资收购行为进一步规范,对资金来源应加强调查,防止来路不明资金和非法所得资金借助投资收购行为披上合法外衣。目前某些离岸金融中心与我国的资金往来异常频繁且金额巨大。2002年和2003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名列我国第二大外资来源地,而2004年1—3月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西萨摩亚三地对华投资占中国实际利用外资的20%,来自这些离岸金融中心的资金都值得有关部门高度关注。 
       ⑵金融机构和工商部门对于官员的子女和亲属的经商行为应加强注意,对其严重与收入不符的投资行为要特别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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