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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分析
来源:鑫鼎盛期货 时间:2013-08-08 浏览:5998次
案例一
案例简介
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客户A 的期货账户在2008年3月28 日至2008 年5月6日这段时间未进行期货交易,却频繁出入金,累计出入金总额达680万元。针对客户A 的这一可疑交易行为,期货公司对客户A 进行电话回访,客户A 未对该行为作出合理解释。最终,期货公司通过可疑交易识别分析认为该客户有洗钱嫌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同时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提高到高风险等级,对其进行持续性的重点关注。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未进行期货交易但频繁出入金,其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
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要求客户A 对其行为提供合理性解释,根据客户A 的解释情况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认定客户A 有洗钱嫌疑,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六条“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报送可疑交易的” 应当认定为高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到高风险等级,进行重点监控。
案例二
案例简介
客户A在洗钱犯罪高发地从事经营活动,后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该期货公司将客户A 列入高风险等级客户名单,加强对客户A 资金来源、收入的调查,并定期分析其交易行为。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在洗钱犯罪高发地从事经营活动,符合《划分指引》第六条“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规定。为此,期货公司将客户A 划为高风险等级,并依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中规定的客户洗钱风险处理措施,加强对客户A 资金来源和收入的调查,并定期分析客户A 交易行为。
案例三
案例简介
2010 年5 月,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有两年没参与期货交易的客户A 的账户突然划入大量资金,进行频繁的交易。
经过期货公司查实,该客户于2007年3月份开户参与期货交易,但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客户A 受损严重。在随后的两年中客户A将期货账户资金陆续转出,全身心地着手灾后重建事宜,由此暂停了期货交易。经过近两年恢复时间,客户A 于2010年5月11日再次入金参与交易,开始了频繁的盘中短线交易。根据核查的情况,基本排除了客户的洗钱嫌疑,期货公司未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但仍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两年未参与期货交易,突然划入大量资金,进行频繁的交易,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通过对客户A进行回访等手段进行可疑交易的进一步识别分析,根据回访了解到的情况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四
案例简介
2009 年3 月,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公司客户A 频繁地以某农产品期货合约为标的,在开仓的同时以相同的价格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这一手法符合可疑交易的特征。
经过公司与客户A 沟通了解到,因客户A 交易风格为日内短线交易,且资金量较大,在同一价位开仓或平仓频繁,造成在该价位成交笔数较多。因此,期货公司未将客户A 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并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频繁在某合约上开仓的同时以相同价格反向开仓后平仓的交易行为,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通过对客户A进行回访等手段进行可疑交易的进一步识别分析,根据回访了解到的情况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 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五
案例简介
客户A 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时,同时设置了几个不同银行的结算账户。该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发现客户A 从未进行期货交易,但每日都通过期货账户进行了大额的出入金,符合可疑交易特征。后该期货公司调查核实得知:因目前银期转账免收手续费,客户A 就通过期货账户在自己的几个结算账户之间划转资金,以此来节省跨行转账的手续费用。因此,期货公司未将客户A 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但将客户A 的风险等级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未进行期货交易,但每日通过不同期货账户进行大额出入金,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通过回访对客户A 的可疑交易行为进行人工识别分析,根据掌握的情况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 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