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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二)

来源:鑫鼎盛期货    时间:2016-10-24    浏览:5556次

案例一

案例简介:

   客户A 在某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在投资者调查问卷上填写的家庭年收入为人民币10 万元。客户A 最初入金5 万元,交易一段时间后,又一次性入金1000 万元。因客户A 入金数额与其家庭收入差距较大,期货公司对客户A 进行身份重新识别,并要求客户对其资金来源提供说明。通过期货公司的可疑交易识别分析,最终排除了该客户的洗钱嫌疑。同时,期货公司将客户A 的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到中风险等级。

案例分析:

     本案中,客户A 收入信息与交易资金规模不相匹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四条“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二条“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规定,对客户A 采取了重新识别的措施;其次,期货公司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对可疑交易进行人工识别分析,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最后,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二

案例简介:

2011 年1 月,某期货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在进行可疑交易识别过程中发现,客户A 在2010 年全年未进行任何期货交易,年末客户权益仅为5000 元,但在2011 年1 月5 日突然入金150 万元,并于一周内成交金额高达1 亿元。该期货公司在对客户A 的开户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该客户职业为其他。期货公司通过电话回访等重新识别措施对客户A 重新识别后确认其职业为某现货商,1 月份持有某期货品种仓单,在交易所进行仓单质押后获得交易资金开始大量交易,其交易行为正常,未将其作为可疑交易对象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报告。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客户A 在2010 年全年未进行交易,年末客户权益为5000 元,2011 年1 月入金150 万元,并在一周内成交金额达到1 亿元,符合《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二条“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的规定,存在洗钱的可疑特征。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身份识别办法》第二十二条“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应当重新识别客户的规定,对客户A 采取了重新识别的措施,并根据重新识别掌握的情况进行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排除了客户A 的洗钱嫌疑;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七条“客户在日常交易监控中被发现存在类似可疑交易特征,经核查为正常的”应当认定为中风险等级客户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中风险等级。

案例三
案例简介:

某期货公司收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提供该公司客户A 的期货账户交易明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通知书》内容显示,客户A 涉嫌金融诈骗罪。因此,期货公司认为客户A 资金来源有重大的洗钱嫌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同时,期货公司将客户A的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到高风险等级,并按照反洗钱保密制度的要求对可疑报告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案例分析:

本案中,期货公司通过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得知客户A 涉嫌金融诈骗罪,其交易行为有洗钱嫌疑。为此,期货公司采取了以下反洗钱措施:首先,根据《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了可疑交易报告;其次,根据《划分指引》第六条“其他有理由怀疑其交易行为与洗钱或其他犯罪行为有关,需要列入高风险等级的”规定,将客户A 调整为高风险等级;最后,因为该客户涉嫌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调查,对反洗钱工作信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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