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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违规案

来源:鑫鼎盛期货    时间:2012-12-14    浏览:3902次

【案情介绍】
    
    中国证监会对 LT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LT期货公司)违反期货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调查发现,2002年9月~2003年3月, LT期货公司交易二部营业经理罗某在无客户书面委托或其他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前台以人工电话报单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代理客户进行交易; LT期货公司指令结算部部长赵某某明知公司不能代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的情况下,认可并接受罗某的口头指令为客户交易69笔、253手交易; LT期货公司获得手续费收入10758.82元,造成客户经济损失30多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1999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7号)(以下简称《期货暂行条例》)第32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的规定,构成了《期货暂行条例》第60条第1款第2项 “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的行为。
    
【背景】
    
    我国期货市场经过长期的规范整顿后,1999年国务院颁布《期货暂行条例》。经过了多年的清理整顿,期货公司的运作逐步得到规范。在乌鲁木齐市就有四家期货公司,客户资源稀缺,而且各期货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基本相同,专业化程度较低,缺乏核心竞争力,期货公司日常经营面临很大困难。为了在本来就不大的市场份额中占据一席之地,各期货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以赚取佣金收入,聘用了大量的经纪人开发、招揽客户,这些经纪人素质良莠不齐,他们以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帮客户代理交易,按照交易手续费一定的比例从中赚取佣金。新疆地处偏远,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信息传递较慢,被开发的投资者大多以投机为主,风险意识不强,很多投资者素质低,缺乏期货市场的基本知识,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的条件。有的期货投资者兼职从事期货交易,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期货市场的动态,依赖期货公司、期货经纪人提供的信息,甚至委托经纪人代为交易。 
    LT期货公司于1998年5月6日设立,2001年,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股东为乌鲁木齐 LD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占66%股权)、新疆 XD贸易有限公司(占34%股权)。王某自1999年8月起任 LT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罗某自1999年5月至2004年3月任 LT期货公司交易二部营业经理,负责期货交易二部的业务开展工作。赵某自1999年5月起任 LT期货公司指令结算部部长,负责公司日常结算、下达指令等工作。 
    LT期货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建立了各项管理、控制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片面追求交易量的扩张,仅仅把制度当做摆设,不严格遵守,经常有投资者对公司提出投诉。
    2003年12月底,三位投资者罗某某、赵某、海某将 LT期货公司交易二部营业经理罗某擅自通过前台下达交易指令代理客户进行交易、 LT期货公司指令结算部部长赵某某在明知公司不能代投资者下达交易指令情况下,认可并接受罗某的口头指令,造成投资者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的行为向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
    
【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一、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调查,罗某某、赵某、海某三人分别于2002年9月9日、2002年9月23日、2002年9月24日在 LT期货公司存入15万元、6万元、8.85万元保证金开户从事期货交易,属于 LT期货公司交易二部客户。三位投资者自入市以来均委托经纪人代理交易,并分别于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月4日、2003年3月4日停止交易,自入市至停止交易期间共计发生272笔、746手交易(罗某某162笔、440手,赵某45笔、136手,海某65笔、170手)。其中,有69笔、253手交易(罗某某41笔、168手,赵某10笔、20手,海某18笔、65手)是交易二部经理罗某在未经客户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人工电话报单方式向结算部指令员报单,指令结算部负责人在明知没有客户合法授权时仍然认可并接受指令帮助交易二部经理完成交易,上述交易既没有客户的书面的委托交易指令单或相应的电话录音,也没有电子化交易的委托记录。
    
二、违法违规原因
    (一)动机分析
    期货公司作为连接期货市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向投资者提供交易、交割、结算、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盈利是期货公司经营的主要目标,但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主要经营技术含量低的交易通道业务,而能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投资咨询业务、投资理财服务,提供个性化的、满足投资者多元化需求的高附加值服务的公司很少。因此,手续费收入便成为期货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前几年期货市场持续低迷,交易额日渐萎缩,期货经营机构为了勉强维持生存而不惜违规。
    期货公司按照投资者的交易手续费一定比例向代理人返还佣金,期货公司负责客户开发的从业人员也会获得与客户的累计交易情况挂钩的奖金,委托代理人代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次数越多、交易额越大,手续费就越高,代理人和客户开发从业人员的佣金返还和奖金就越高。为了个人利益,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往往和代理人联合起来违背了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的职业道德,代客户下单交易。交易量的扩大也为期货公司带来了利益,因此公司往往对此行为也予以默许。
    (二)原因分析
    1.期货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本案中, LT期货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工作岗位之间没有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投资顾问不用填写交易指令单就可以代客户进行人工电话报单,对电话下单的过程也未按照规定进行同步录音,人工委托不留痕,事后无法证明人工委托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2.期货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为追求个人利益,代客户恶意炒单
    一方面由于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宣传、培训不够,很多投资者获得期货公司和期货市场的信息相对有限,另一方面鉴于自身相对较弱的市场开发力量,期货公司力图寻找覆盖面广且成本较低的业务拓展方式,由此产生了期货经纪人,以缓解期货公司和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期货经纪人的主要报酬来源于按照客户手续费净收入的一定比例返还的佣金,期货公司从事市场开发的从业人员也会获得与其开发客户的累计交易情况挂钩的奖金。在经纪人(包括从业人员)被指定为代理下单人的情况下,部分经纪人(包括从业人员)为了自身利益,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频繁交易、恶意炒单,致使客户利益受到侵害。
    3.部分投资者追求一夜暴富,缺乏期货投资基本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在我国期货市场,投资者对期货品种和交易制度的了解程度远不如股票、债券等其他投资形式,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比较薄弱,投资者大多能意识到这个市场是高风险的,但大部分的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投机心理往往占上风,为了一夜暴富的梦想,盲目进入期货市场,期货投资基本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将交易密码告诉代理人,委托他人进行代理交易。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规章规定投资者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为其办理下达指令、调拨资金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人,约定联络方式、指令下达方式并预留受托人签字,客户只要将交易密码、资金调拨密码都告知经纪人,经纪人实际上就构成了全权代理。
    在本案中,三位投资者在期货公司客户开发人的推介下进入期货市场,但由于对期货市场的常识、信息了解不够,再加上时间和精力的限制,就将交易密码毫无保留地告诉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理交易,为他人谋取个人利益带来了方便,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4.规范期货经纪人的法规不健全
    虽然经纪人(包括部分从业人员)代理客户交易的现象在期货行业大量存在,但是一直没有相应的法规对此行为加以规范,现实中,从业人员和经纪人身份、职责模糊,与客户纠纷时有发生。
    
三、违法违规后果 
    LT期货公司上述行为使三位投资者共损失30多万元, LT期货公司因这69笔、253手交易,共获得手续费收入10758.82元。
    LT期货公司采取不规范的手段,以赚取手续费收入为目的,而不是以培育市场、为投资者服务为目的,不仅伤害了投资者的热情,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形象。
    
【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根据《期货暂行条例》规定,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期货公司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规章规定,期货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必须同步录音;以计算机、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规章要求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期货公司的规章制度,以谨慎注意的态度执行业务,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相关方利益。
    《期货暂行条例》第32条中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期货暂行条例》对于违法罚则也有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 LT期货公司在无客户书面委托或其他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指令结算部负责人明知公司不能代为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仍然认可并接受公司内部工作人员的下单指令,通过人工电话报单方式为客户交易,获得手续费收入,违反了《期货暂行条例》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应按照《期货暂行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定性与处罚】 
    
    LT期货公司未经客户委托和授权,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暂行条例》第32条 “期货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的规定,构成了《期货暂行条例》第60条第1款第2项 “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 ”的行为。2005年2月25日,根据《期货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以证监罚字〔2005〕4号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单位及人员处罚如下:
    1.LT期货公司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长王某处以2万元罚款;
    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罗某、赵某各处1万元罚款。(新疆证监局 紫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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