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
来源: 时间:2013-07-26 浏览:3209次
(F/DCE J001-2011)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焦炭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运输要求等。
1.2 本标准规定的焦炭是指以炼焦煤为主要原料,以高温干馏等方法得到的用于高炉炼铁的冶金焦炭。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96 冶金焦炭
GB/T 1997 焦炭试样的采取和制备
GB/T 2001 焦炭工业分析测定方法
GB/T 2005 冶金焦炭的焦末含量及筛分组成的测定方法
GB/T 2006 冶金焦炭机械强度的测定方法
GB/T 2286 焦炭全硫含量的测定方法
GB/T 4000 焦炭反应性及反应后强度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9977 焦化产品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9977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质量要求
指标 | 质量标准(%) | |
灰分Ad | ≤12.5 | |
硫分St,d | ≤0.65 | |
抗碎强度M40 | ≥82 | |
耐磨强度M10 | ≤7.5 | |
反应性CRI | ≤28 | |
反应后强度CSR | ≥62 | |
挥发分Vdaf | ≤1.5 | |
焦末(<25mm)含量 | 入库≤5.0 | 出库≤7.0 |
粒度(≥25mm) | 入库≥95.0 | 出库≥93.0 |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指标 | 允许范围(%) | 升贴水(元/吨) |
灰分Ad | >12.5且≤13.0 | 每增加0.1%,扣价3 |
>13.0且≤13.5 | 每增加0.1%,扣价5 | |
>13.5且≤14.0 | 每增加0.1%,扣价10 | |
硫分St,d | >0.65且≤0.70 | 每增加0.01%,扣价3 |
>0.70且≤0.75 | 每增加0.01%,扣价5 | |
>0.75且≤0.80 | 每增加0.01%,扣价10 | |
反应后强度CSR | ≥55且<62 | 出现任一项扣价50; 出现多项不累扣 |
反应性CRI | >28且≤32 | |
抗碎强度M40 | ≥78且<82 | |
耐磨强度M10 | >7.5且≤8.5 |
4.4 出库时,焦末含量或粒度不符合标准品质量要求的出库标准的,对超过焦末含量标准或不足粒度标准的部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焦炭合约结算价计算补偿金额(例如,焦末含量出库标准为不超过7%,实测为8.23%,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补偿金额为对应货物货款的1.2%)。
5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5.1 试样的采取和制备按照GB/T 1997的规定执行。
5.2 焦末含量、粒度的测定按照GB/T 2005的规定执行。
5.3 水分、灰分、挥发分的测定按照GB/T 2001的规定执行。
5.4 全硫含量的测定按照GB/T 2286的规定执行。
5.5 抗碎强度M40和耐磨强度M10的测定按照GB/T 1996的规定执行。
5.6 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GB/T 4000的规定执行。
5.7 数值修约按照GB/T 8170的规定执行。
焦炭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运输工具装运。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