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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

来源:网络公开信息    时间:2008-05-22    浏览:3241次

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制定的背景

  《证券及期货条例》合并及更新了香港过去10条规管证券期货市场的法例。该条例及其附属法例在2003年4月1日生效,为香港建立公平、高效率及高透明度的市场,提供了清晰的监管框架。《证券及期货条例》旨在建立一套现代化监管架构,以应对21世纪证券及期货市场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股票发行人和中介人的需求。制定《证券及期货条例》主要有三个因素:

  第一,在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前,香港的证券、期货及投资产品的监管架构由10条不同的条例所规管。为配合不同的监管及法律需求,这些条例有各自不同的起草时间。期间,这些条例的内容虽不断进行了修改,但是整体架构仍有许多不妥和重复部分,从而降低了执行的效率。

  第二,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香港有三个重要角色,分别为:中国内地重要的海外融资中心;亚太地区的金融中心;将于未来几年补充及威胁美国和欧洲地区,跨越伦敦及纽约的国际金融中心。

  最后,香港金融市场与全球趋势发展一致,金融产品与服务日新月异,市场参与者日增,交投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而且来自世界各地的竞争日趋激烈,实在需要一个有效、现代化且灵活的监管制度,而现行的架构却未能提供这样的制度。

  《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目标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订立的监管架构旨在确保市场是公平、公正、井然有序和透明,在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的同时,也顾及本地市场的特性和需要。所达到的目标是:推广公平、公正、有秩序及高透明度的市场;富有灵活性,能适应新产品、新制度及先进的信息科技;监管机关的运作具备高透明度,且按适当的制约平衡制度向利益相关人士及团体负责;符合国际标准,能与国际惯例接轨,并切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和需求。

  与原有的规管制度异同

  《证券及期货条例》引进多项新的规管措施,并精简规管制度,以便提高灵活性和市场的推陈出新。这些措施可大致进行如下分类:

  打击市场失当行为,便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失当行为进行查讯,成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及增订刑事罪行,从民事及刑事途径,处理市场失当行为。

  巩固对中介人的规管,以单一牌照取代多重注册;精简规管制度,并提升中介人服务的素质;推行新的措施以鼓励市场人士以恰当的方式行事;保障客户的资产,引进更合适的纪律制裁措施,例如民事罚款及暂时吊销或撤销中介人部分业务的牌照。

  协助投资者保障自己,鼓励上市公司向市场及时和准确地披露影响价格的敏感资料。

  制定私人诉讼权,使投资者可追讨因市场失当行为而招致损失的赔偿。

  对新的市场需求作出响应,引进规管自动化交易服务及投资者赔偿安排的灵活制度,容许证监会为公众利益介入涉及第三者的民事诉讼。

  制定新的制衡措施,成立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以复核证监会的多项规管决定。

  通过上述措施,新的规管制度订立更具透明度和更清晰的监管架构;简化若干监管安排,以减轻中介机构和市场使用者在遵从规定方面的负担;填补现时监管上的漏洞,以提高市场的信心;提高企业管治水平;加强保障投资者;把市场失当行为及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减至最低;促进市场的创新及竞争,从而在日趋复杂和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订立更有效的监管架构。

  新的监管架构对香港的金融市场的影响

  近年来,由于市场发展日益急剧,各类新科技、新金融产品、新市场参与者,以及新交易方法纷纷涌现。《证券及期货条例》灵活的监管架构,正好能对各项考验做出适当的反应。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程度的保障,另一方面又不会阻碍市场的发展。此外,条例赋予财政司司长根据市场情况,可把新产品归属为“证券”、“期货合约”或“集体投资计划”,同时亦属于须受证监会规管的新市场活动,从而使新产品及活动较快地纳入监管范围之内。

  新的监管架构对香港金融市场的影响如下:

  首先,改善向市场披露资料的质量,包括资料数量、资料准确性,以及披露的时限。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条例提出多项配合国际市场发展的建议,以改善《证券(披露权益)条例》设定的证券权益披露制度,使投资者能够实时取得更多的资料,做出更加准确的投资决定。条例改善有关披露上市公司证券权益披露资料的要求,让投资者可及时获得价格敏感资料,例如,把大股东的披露界线由10%降至5%,并把具报期限由5日减至3个工作日。这规定与中国内地、英国和澳洲差不多。此外,条例建议把披露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通过衍生工具而持有的股份权益。

  其次,遏止向市场披露虚假及误导资料的行为。为此,条例为投资者设立私人诉讼权,使投资者因从别人获取的虚假和误导资料所蒙受的损失,可提出民事诉讼,向披露资料的人士索取赔偿。

  最后,《证券及期货条例》有一系列的措施,提高香港企业管治的水平,包括:为使证监会能更有效地调查上市公司的失当行为,特别是有损股东权益的行为,《证券及期货条例》赋权证监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与有关上市公司有密切关联的人,包括其核数师、银行和交易对手,索取文件及要求解释,从而核实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资料。

  上市申请人必须向证监会和香港交易所同时呈报上市申请的文件,如有关资料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则有关申请人可能面对刑事检控,证监会亦会反对有关申请。

  《证券及期货条例》为投资者提供私人诉因,可向上市公司或其有关负责人员提出诉讼,以赔偿因上市公司披露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公开通讯而招致的金钱损失,只要发出通讯的人是明知或罔顾有关的资料是否虚假或具误导性。

  上市公司的核数师如真诚地向证监会举报有关上市公司的欺诈或失当行为,可免负民事法律责任。

  总括来说,《证券及期货条例》使投资者可在一个更公平、更具透明度和更有效的市场进行投资,提高市场信心,吸引更多发行人和投资者进入市场,促进市场发展,从而令每一位市场使用者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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