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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青岛中院集中宣判三起证券犯罪案件

来源:互联网信息    时间:2022-12-21    浏览:2607次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三起证券犯罪案件,以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某、徐某某、叶某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案件一

  被告人刘某前妻卜某某(二人于2019年6月离婚)系某某股份监事会副主席。2016年3月,某某股份决定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募集资金投资新项目,同年7月7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重大事项,自2016年7月7日起停牌。同年7月14日,某某股份复牌,并发布《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及相关决议等公告。经证监会认定,某某股份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于2016年7月7日。卜某某参加了上述非公开发行方案的讨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6月,被告人刘某从卜某某处获取上述内幕信息后,在6月17日至29日间,使用控制的李某等四人的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某某股份股票6051043股,交易金额28710669.27元,除同年6月29日卖出100000股外,剩余股票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累计获利4910494.5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知悉内幕信息后在敏感期内买入涉案证券,于敏感期后卖出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追缴刘某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三

  2019年11月底,刘某某与高某某、李某某合谋操纵某某股份期间,为顺利卖出持有的某某股份,刘某某通过万某联系被告人徐某某,约定由徐某某联系接盘人,买入刘某某等人持有的某某股份,刘某某等人支付接盘人成交金额10%的费用、支付徐某某1%的好处费。后经徐某某多方联系,确定由费某某组织人接盘,刘某某向费某某支付定金50万元。2019年12月20日,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大量卖出某某股份,由费某某等人接盘买入,徐某某在现场协调双方,其中刘某某减持11057427股272834211.9元。其间,徐某某共收到刘某某转款1258万元,其中的1087.07万元转付给费某某等人或返还给刘某某,其余170.93万元被其占有。

  2020年12月,刘某某与崔某某、田某某合谋操纵某某股票期间,为顺利卖出持有的某某股票,被告人徐某某再次为刘某某多方联系接盘人员,确定由“小田”组织人接盘,并按比例收取好处费。2020年12月10日,刘某某、崔某某等人大量卖出某某股票,由“小田”组织人员接盘买入,徐某某在现场协调双方。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明知刘某某、崔某某等人操纵某某股票,多次向刘某某提出交易方案和建议;为引起市场关注、吸引股民投资并拉升股票交易价格,采取组织多家相关机构和人员到上市公司调研,发布调研报告,组织撰写利好新闻等方式,帮助刘某某等人操纵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叶某明知刘某某等人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等连续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情节特别严重,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从犯、坦白等情节,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分别并处罚金二百万元、五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二

  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买卖股票盈利的目的,通过配资等方式取得他人证券账户及资金的控制使用权。后与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合谋,由高某某选择目标股票并具体操盘指挥交易员进行交易,刘某某提供账户及资金,李某某对交易结果提供担保,获利后三方分成。三方签订协议后,高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开始带领交易员买入某某股份。其间,刘某某安排人员听从高某某指令下单交易,高某某、李某某也分别提供了多个证券账户及资金。为顺利卖出持有的某某股份,12月20日,刘某某、李某某联系了徐某某,由徐某某组织人员接盘,刘某某等人将某某股份股票全部卖出,共获利2900余万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楚某某等人使用其控制的他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某某股份股票后,在田某某介绍下,与被告人崔某某认识,后三人商定,由刘某某和崔某某共同出资,由田某某负责操作股票买卖、下达交易指令,以刘某某持仓成本为基数,超过部分为盈利,低于部分为亏损,收益及亏损由双方按资金的比例分成或者承担。协议签订后,刘某某、崔某某分别指派人员作为交易员,开始听从田某某的指令下单交易某某股票。12月10日,经被告人刘某某联系,徐某某再次组织人员接盘买入部分某某股票。至12月17日案发时,账面盈利96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等人合谋,在被告人楚某某等人的协助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某某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刘某某还与被告人崔某某等人合谋,采取同样的方式操纵某某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坦白、立功、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刘某某、高某某、崔某某有期徒刑七到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千八百万元到十万元不等,并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继续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要求“零容忍”依法从严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

  上述三起案件,是最高法院在青岛中院设立“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后,青岛中院审理并宣判的第一批证券犯罪案件。青岛中院依托审判基地,依法从严惩治证券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案件审判,充分发挥警示预防作用,有力推动形成崇法守信、恪守底线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维护健康有序的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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