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场外配资案例
来源:互联网资讯 时间:2023-07-07 浏览:2011次
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高杠杆属性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证监会坚决予以打击。近年来,证监会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判决了一批场外配资案件,现整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场外配资是违法活动,参与场外配资可能会血本无归。广大投资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远离场外配资,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某、李某、严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李某、严某制作仿冒的“同花顺”炒股软件,并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在明知市场上有正版同花顺炒股软件,“同花顺”软件系仿冒,同时在软件运行、日常维护、沟通过程中应能认识到该软件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该软件的运行提供维护、技术支持,为他人利用该软件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条件。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某负责接单、销售,被告人李某负责物料准备(帮助联系租赁服务器、短信平台、介绍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严某负责平台运行的技术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诱导下载并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顺”软件进行配资炒股,资金损失达39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程序、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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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李某、严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技术提供商被刑事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李某、严某制作仿冒的“同花顺”炒股软件,并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在明知市场上有正版同花顺炒股软件,“同花顺”软件系仿冒,同时在软件运行、日常维护、沟通过程中应能认识到该软件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该软件的运行提供维护、技术支持,为他人利用该软件实施网络犯罪提供条件。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某负责接单、销售,被告人李某负责物料准备(帮助联系租赁服务器、短信平台、介绍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严某负责平台运行的技术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诱导下载并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顺”软件进行配资炒股,资金损失达39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严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程序、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