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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鑫鼎盛期货 时间:2016-12-05 浏览:3149次
2、如何认定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
随着广大投资者对投资理财兴趣的不断提高,参与期货交易的投资者数量也不断增加,期货市场逐渐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但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个别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缺乏了解的机会,开展非法期货或变相期货交易,令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这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打击和执法力度,同时也需要期货投资者深化对期货交易的了解,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那么,何为非法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呢?
首先,从定义看,2007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机构或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所谓标准化合约,就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合约。一般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化条款有以下内容:
1、标准化的数量和数量单位。
2、标准化的商品质量等级。
3、标准化的交割地点。
4、标准化的交割期和交割程序。
5、交易者统一遵守的交易报价单位、每天最大价格波动限制、交易时间、交易所名称等等。
保证金制度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期货公司的结算准备金。同理,期货公司根据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期货公司应当将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从上述定义及其解释可见,具备《条例》规定的特征的交易,无论名义上是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或其他,都是非法期货交易。
其次,从集中交易场所看,目前,在我国经过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其中,前三家交易所是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场所,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专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场所。其他的集中交易场所,因未获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都是非法交易场所。未在上述四家经批准成立的期货交易所集中交易的都是非法交易。
最后,从中介机构看,根据我国的交易体制,期货交易的经纪机构为期货公司。因此,未在期货公司开户从事的“期货交易”,都是非法期货交易,投资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